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市级农业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市级农业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娄底经开区财政局、乡村振兴事务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业农村有关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了《娄底市市级农业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娄底市市级农业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17日附件娄底市市级农业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农业农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现代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4〕2号)、《娄底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娄政办发〔202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农业农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乡村产业兴旺与融合发展、农业生产经营保障与服务、农业农村体系与能力建设、农村人才培育与政策改革、农村人居环境与乡村建设等农业农村领域发展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做好资金测算、项目监管、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相关基础数据和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农业农村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1.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种植业、养殖业发展,保障粮食、油料、生猪、水产品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2.乡村产业兴旺与融合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优势特色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初、精深加工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仓储冷链设施建设,营销促销与品牌建设,农文旅体多元融合发展,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等,以促进农业优势特色千亿产业发展,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3.农业生产经营保障与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种业创新与监管,农业机械化推广与设施农业发展、农业科技创新与技术推广,农业资源保护与安全利用、农业安全监管(含种子、农药、化肥、农产品、外来物种、农业转基因生物),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农村数据统计监测,农业信息化与智慧农业,农业对外交流合作,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救灾等,以确保农业生产经营与服务顺利开展。4.农业农村体系与能力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建设等,包括开展试点示范、规划与可研编制、业务培训、宣传推广、检测检验、项目核验、监督检查和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仪器设备更新、科研攻关等,以加强农业农村体系与能力建设,补齐现代农业农村发展短板。5.农村人才培育与政策改革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提高农村人才特别是农业劳模待遇,培育高素质农民和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支持农村综合改革任务试点县区完成农村改革任务,在全市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支持农村宅基地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探索土地改革经验等。6.农村人居环境与乡村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村改厕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开展农田建设,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提升村容村貌,以及农村社会事务等。7.现代农业农村发展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中央、省、市部署安排的现代农业农村发展其他重点工作等。8.其它专项工作,包括支持农民体育运动和农民丰收节;支持乡村振兴规划编制和乡村振兴宣传工作等方面。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任务下达第六条专项资金按照以奖代投法(直接分配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1.以奖代投法(直接分配法)。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农业农村中心工作,以及有关常委会议、办公会议确定的内容,直接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再由奖补对象申报绩效目标。2.项目法。根据农业农村重点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按照项目通知要求提出项目申请。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程序从申报计划中遴选安排项目资金。没有提出申请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第七条按项目法实施的资金分配程序:1.下发申报通知。由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下发本年项目申报通知,各县市区和相关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出专项资金申报计划。专项资金申报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绩效目标、主要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等。2.相关单位申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及相关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项目审查后,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或相关单位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申报。3.资金分配。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从申报计划中遴选项目,综合平衡确定拟安排单位,并在娄底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单个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金额较大的,须经专家组考察评审。第八条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根据项目遴选结果,拟定专项资金安排分配方案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第四章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第九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加快资金的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是专项资金的实施和管理主体,负责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资金分配文件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项目验收资料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截留、拖延和挪用。资金使用中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调整的,须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报备。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对项目的扶持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同一年度、同一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原则上只能申报同一扶持方向项目、同一项目原则上不连续两年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乡镇、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和垫资等与农业农村发展无关的支出,严禁用于破坏耕地红线的项目支出。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十三条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市、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第十四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所有资金和项目都要申报绩效目标,所填报的绩效目标须可衡量且符合客观实际。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要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可采取自评、委托第三方评价和农业农村部门评价、财政部门评价等形式。第十六条市农业农村局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各县市区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对绩效自评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立项和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社会公开市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八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体系,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有力且绩效好的县市区,下年度可优先安排扶持项目,并加大支持力度。对绩效评价不合格或未按要求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项目和单位,下年度不予支持。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其以后一至三年的申报资格,同时依照《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在省、市各级单位开展的巡视(察)、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考评中,被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并被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罚且整改未到位的项目单位,或因重大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单位,不得申报农业农村专项资金。对连续出现违纪违规项目的县市区,视情况减少专项资金安排,并对相关当事人予以追责。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以后新增的其他市级农业农村专项资金没有制定专门管理办法的,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